简介: 随着AI已经能够在生产生活各个领域创造出人类都难以发明出来的新事物,那么,我们是时候该认真探讨“AI是否可以拥有专利权”这一有趣而又棘手的问题了。
一个可变形食品容器,一个应急灯,如此简单的两个新发明让欧美的专利局头疼不已,因为这两个产品是由 AI 设计发明的。
(DABUS 发明的可变形容器)
2018 年,一位美国的 AI 研究者斯蒂芬·泰勒分别向美国专利局(USPTO)和欧洲专利局(EPO)提交了两份专利申请,并坚持声称这两个产品是由他自己研发的人工智能DABUS独立设计发明的。
结果是,美国专利局和欧洲专利局分别拒绝了这两项AI发明的专利申请。拒绝理由都是在现行法律实行之下,只有人类这个主体才能申请并持有专利。
今年的 4 月 27 日,美国专利局给出了理由说:对于任何由人工智能独立设计发明的产品,因为AI不是自然人,所以无权成为专利发明者。
但是至于AI的发明专利权最终归谁,现在各个国家的法律也还没有明确规定。美国专利局提出了一个折中方案,那就是将这两项产品专利归在泰勒本人名下,但泰勒和他的Artificial Inventor Project(AIP)律师团队断然拒绝了。
是的,泰勒为了让 DABUS 合法持有专利,专门成立了一个名为 AIP 的组织,致力于为 AI 争取“人权”。
现在,尽管当局无法承认 AI 获得人类的发明专利权,但是越来越多的人开始为 AI 争取专利权在奔走呼告了。
随着AI已经能够在生产生活各个领域创造出人类都难以发明出来的新事物,那么,我们是时候该认真探讨“ AI 是否可以拥有专利权”这一有趣而又棘手的问题了。
发明专利权为什么不能给 AI?
先说为什么泰勒和 AIP 的律师们会拒绝专利局的这种方案呢?
因为他们认为泰勒既没有参与这两个产品的发明过程,也几乎不懂任何有关容器或应急灯的设计知识,而所有智力成果都是出自 DABUS 这一 AI 系统,所以专利只能属于 AI,而不是开发 AI 的人。
这确实难住了欧美的专利局。对于一个重视传统又照章办事的官僚机构而言,这种“ AI 发明家”的出现,确实超出原有的专利制度所规定的范畴了。
专利局的顾虑并非没有道理,一旦作为非人的主体可以申请专利,那么这些专利所涉及的版权归属以及相关收益该如何分配,就会引发一系列的问题。
一个典型的案例就是几年前在网络上热闹非凡的“猴子自拍照版权纠纷”的诉讼案。起源是 2011 年,摄影师大卫·斯莱特在印尼的苏拉威西岛丛林里,拍摄一个猕猴群。很快猕猴们适应了这位摄影师和他的照相机,一个 6 岁大的黑冠猴 Naruto 无意中学会了按下相机快门,然后开始了疯狂的自拍模式,并拍摄了上千张自拍照。
斯莱特后来将这些自拍照整理到了自己的摄影集中出版,其中这张 Naruto 的近距离露齿微笑的自拍照深受人们喜爱。但人们开始对这张自拍照的版权是属于 Naruto 还是属于斯莱特产生了争论。
维基百科网站等很多机构未经斯莱特授权,擅自使用猴子的自拍照拒付版权费。为此,斯莱特为了主张自己的权利,起诉了维基百科。但维基百科则认为是猕猴自己按下快门,版权并不属于拥有器材的斯拉特而拒绝撤照。
后来,一个动物伦理治疗组织 PETA 也起诉斯莱特,表示这是猴子的自拍,版权应该归属于猴子,PETA 可以替猴子代拿版权。2017 年,美国旧金山法院判决,版权保护不适用于猴子,但要求斯莱特将猴子自拍照所获得版权收入的 25% 捐赠给“致力保护 Naruto”的慈善机构。
但不满足的 PETA 于 2018 年再一次上诉,要求行使对 Naruto 的代理权。但法官最终判定 PETA 败诉并且还要支付斯莱特律师费,因为 PETA 不能证明组织和这只猴子的关系,组织找不到这只猴子,甚至他们连那只猴子叫什么都不知道。
这场“猴子自拍照版权争夺”的闹剧才宣告结束。
除了担心像动物或者AI这些非人主体一旦拥有了知识产权或专利权就会开始模糊人类定义的边界这类社会伦理问题外,更需要解决由此引发的一系列版权归属导致的使用权和收益权问题。
假如人工智能系统DABUS拥有了这两个产品的发明专利权,那么,假如有企业想要购买或者使用该发明专利,那么他们该从谁那里购买呢?又或者他们可以直接使用这两项专利吗?
显然,如果泰勒以DABUS的发明人自居,来主张对于DABUS“发明专利权”的权益代理权,从而获得其相关专利转让或授权的收益,那么何必要大费周章地把“发明专利权”和“专利收益权”给分开呢?
现在这些担心确实存在,但是未来AI的更多问题将接踵而至。
能发明会创造的 AI 已经来到
不过,我们再回到 AI 发明的现场问一句,AI 通过自身的模型学习而产生出的新知识、新技术、新工艺是不是一种独创的发明创造呢?
严格来说是这样的。通常我们总会把“创新创造”理解为一项非同寻常的事情,但实际上创造创新只是一件“打破旧规则,创造新规则”的事情,也就是将旧元素、旧事物进行重新组合,只不过其中一些是偶然的发现,更多的要涉及足够多的知识。
“物联网之父”的凯文·阿仕顿在《创造》一书里举例了“香草是如何普及的”案例。最初的香草产自墨西哥湾,但是产量极低,移植到外地的香草兰是不结果的。而位于印度洋上的“留尼汪岛”(当时叫“波旁岛”)上,一个十二岁的黑人奴隶爱德蒙发现了岛上种植园里一株香草兰的授粉秘密。他学会了人工为香草花进行人工授粉。他亲自演示的授粉方式被人们称为“爱德蒙手势”。此后,这一方法使得香草产量大增,成为今天世界上最受欢迎的香料之一。
而创造的原点,就在于他洞察了香草可以花自授粉的秘密。而爱德蒙的贡献在于将这一方法给“实现”了出来。
对于 AI 来说,这一过程也同样是 AI 进行发明创造的过程。AI 模型通过大量数据进行学习,从中找到新的联接,发现新的规律,最后创造出全新的知识、产品和工艺。
而在药物研发上面,AI 也能根据对于海量化合物数据库的学习,通过模拟化合物和特定标靶的结合效果,加速药物的筛选过程。今年初,《细胞》杂志所发表的 MIT 的一项研究,正是利用机器学习的方式从上亿个分子的库中筛选出一种强大的新型抗生素。这种发现对于人类而言,是难以在如此短时间内能够实现的。
当人类所创造出来的AI系统已经能够超越人类创造出一些现有人类都无法发现或者无法创造出来的新事物的时候,那我们人类还有资格从AI的手中拿过这项发明权吗?
当然,以现在的法律体系和专利制度,相关研究机构和研究者自然可以代表 AI 来获取这些殊荣,并且从中受益。但是,未来更为通用的 AI 系统出现,他们将形成跨学科、跨行业甚至跨组织的一些研究成果,那么,最终谁可以声称拥有这些知识成果的发明权呢?
人类专享的专利权,AI 可以获得吗?
如果简单回顾下人类的专利权历史,我们就会知道,将发明权也就是专利权,归功于它的创造者,其实已经是15世纪之后的事情了。在此之前,也只有很少的发现和发明因为被记载或传颂,而找到其最初的发明者,但大部分的发明创造都湮没在历史当中。
第一批正式获得批准的专利产生在 15 世纪的意大利,此后是 17 世纪的英国以及 18 世纪的法国。现代美国专利与商标局在 1790 年批准了第一个专利,而到 2011 年 8 月已经拥有了 800 万个专利。整体上,获得专利的人数以及获得专利的数量都在大大的加速。最初申请到专利的 100 万发明家花了整整 130 年时间,而第六个 100 万名发明家只花了 8 年时间。
专利制度的实质是一种回报性的垄断。也就是当一个人作出发明以后,作为回报,专利制度可以保护你在一个时间段里面享有垄断地位,别人想要使用这一发明,只能从你这里购买。专利制度的这一特性无疑是对人类发明创造的一种巨大鼓励。除了荣誉之外,机构和个人才愿意花费时间和成本投入到技术、产品的创新发明当中,以谋求回报。
当然,过于严格的专利制度也在一定程度上会阻碍和延缓创新的脚步。因此,专利制度在历史上也做过多次变革。比如从对新产品的专利认证到对新技术工艺的认证,这样就使得不能因为某人发明了某一类产品就不允许其他人进行生产和创新。其他人要么可以购买这一专利,要么可以自己采用新的技术工艺,这样将推动产品不断实现创新升级。
再比如,1980 年,美国出台的《拜登法案》,改革了原来由“谁出资,谁拥有”的专利所有权结构,从政府手中将所有权下放给推动技术发明的高校手中,并大幅降低了专利转让费,让企业可以以很低的成本从高校获得专利的使用权,并按销售给予高校 1-3% 的业绩分成。这一举措极大刺激了高校的专利授权数量,推动了技术转化为商业价值的效率。
以此为鉴,随着AI的分析推理能力的提高,AI 在提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发现上面的能力将呈现出指数型的增长,未来其增长潜力将远远超过人类在这几百年工业革命中的规模和速度。我们也必须提前做好应对AI作为知识和技术发明者的准备。否则,随着AI的产出越来越多,尤其是 AI 的发明成果涉及多个公司组织、多个部门甚至不同国家的研究单位等情况,将会出现大量因为所有权归属、使用权分配、收益分配等产生的纠纷。
在对待 AI 作为发明人的问题上,我们不如在人类的知识产权和专利制度以外,增加一套专门认证AI发明成果的专利体系。其中除了严格审查和标注AI发明者所使用的系统环境,算法模型以及相关实验条件,也将严格界定这一 AI 发明者的建立者和使用者。
由于 AI 系统并没有和人类一样的法律地位,因此, AI 系统的人类创建者仍然是拥有这些发明专利的支配权,同时也要为这些专利的问题承担相应责任。不过,由这些发明专利授权或者出售而产生收益,应该有一部分用于该 AI 系统的维护和发展。
面对技术的进步,我们人类的制度的改革速度可能已经远远落后了。当然,过于激进的制度调整也可能会带来意想不到的问题。但无论如何,AI 技术的出现和爆发正在全面的改变人类的社会,当我们未来的众多决策,甚至生命健康的问题都要交给 AI 来决策的时候,我们还能忽视 AI 作为一个“人格主体”的可能性吗?
今天我们对“ AI 专利权”的警惕,正是出于对 AI 正在挑战人类独特存在价值的一种深刻担忧。但是 AI 技术进展的现实,已经发生在眼前,我们自然不能视而不见、充耳不闻,假装这个问题不存在。
据悉,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已经就“ AI 专利权”开始调研,希望对现行专利制度和 AI 的发明专利之间的冲突提出改进意见。我们只希望这些讨论未来真的有一些实质性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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