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IBM 的一名前雇员 Hayden 对公司的云计算业务提起了诉讼,指控公司先窃取了他的技术,随后解雇了他。
该雇员声称要求 IBM 支付损害赔偿金,包括(但不限于)从一系列 IBM 业务领域获得的利润中分成,包括混合云和认知企业(Cognitive Enterprise)等业务领域,并已将诉状提交至纽约南区美国地方法院。
而 IBM 则在相应的声明中表示:“这样的索赔毫无依据。此人因合法的、非报复性的原因而被解雇,与他声称的一套说辞无关,IBM 从来没有滥用或盗用原告的任何知识产权。面对这些无聊的指控,IBM 会在法庭上坚决捍卫自己。”
曾两度入职 IBM,因“无事可做”被解雇
根据公开资料显示,Hayden 有两次在 IBM 任职的经历。第一次在 IBM 工作不到两年,便跳槽加入思科。后于 2015 年,Hayden再度与蓝色巨人签约,并完成相应的入职培训与协议签署,其中就曾签署过相应的保密协议。
本次诉讼中的争议点在于,Hayden 的律师声称,在其就职于思科期间,开发了一套“革命性的商业方法”,名为“执行意识”(A2E)及其衍生方法:“效率、有效性和实时性”(EERT)。
从诉讼中可以了解,A2E 的关键是一套方法,这套方法旨在将各孤立部门的客户工作流集成起来,基于实时的客户和行业数据加快决策过程。
而原告律师在诉状中称,IBM 向员工保证:它“致力于保护第三方(包括自己员工)的商业机密,并制定了一套严格规范的程序来做到这一点。”Hayden“还被告知,他应该披露自己在进入IBM之前开发的任何商业机密或其他知识产权。”
然而据诉状称,随着订单和现金不断滚滚而来,Hayden 开始被撇到了一边。A2E 的销售和开发从他部门转移出去,这套方法被并入到 IBM 的其他业务领域,他的客户随之流失。Hayden 本人则由于没有客户群,因“无工作可做”而被解雇。
诉状声称,解雇原告后,“IBM通过白皮书,蓄意在市场上发布A2E的部分内容”,此举旨在展示其能力,从而为其混合云模式招揽新的生意。
诉状补充道:“为了方便新客户使用 A2E,IBM 为此收购了开源技术公司 Red Hat。”
关于 2018 年 IBM 收购 Red Hat 一事,业界众说纷纭,但不管背后分析的过程怎么样,关于双方需求与能力互补这一点是可以明确的,通俗地总结成一句话:
Red Hat 想要牢牢地抱个大腿,将开源可持续化之路走得更加顺畅,IBM 寻求云计算领域的增长;而 IBM 能够给 Red Hat 带来更高水平的规模、资源和能力,Red Hat 可以使 IBM 成为全球排名第一的混合云提供商。
而这桩影响业界的收购案背后,是否和 A2E 有关,哪怕案情尘埃落定之后,我们都不一定能知晓答案。
代码的知识产权,应该归谁所有?
在美国,大多数雇员都有一定的义务将其专利转让给雇主,如在受雇时双方订立的发明前转让合同或默示协议,或是基于雇员对雇主负有的诚信责任。
在没有协议的情况下,雇主所享有的权利通常取决于发明人的雇佣地位。
具体而言,雇员的地位可分为三类: 发明一项具体的事物( 特别具有创造性的工作) 、一般地运用创造性技能( 普通创造性的工作) 以及根本不参与发明( 无创造性的工作)。
在第一种情况下(即:雇员从事“特别具有创造性”的工作时),发明人则需将由此产生的专利转让给他的雇主。
此外,一些雇员(通常是公司的管理人员)还负有不与他们的雇主竞争的诚信义务。这项义务可能要求发明人将一项特定的专利转让给他的雇主,诚信责任可防止有影响力的员工滥用其机密职位或欺骗信任的雇主。最后,即使发明人拥有专利,雇主也可能拥有商店权利(shop right)。
在“shop right”下,即使员工从未将权利转让给公司,法院也可能认定公司有权使用该发明,因此不能被员工以侵犯专利权为由起诉。
正因如此,知识产权问题,尤其是离职后从事发明创造,是离职人员特别需要关注的问题。
否则,或因违反竞业协议或保密义务遭受原单位追究,或致使自己的发明成果付之东流。
在此,不得不让人回想起两年前的“中国自动驾驶第一案”。作为主角的王劲及景驰科技被百度以三大罪状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机密。
根据《公司法》规定,企业高管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业务。否则,经营所得的利润应该归入任职公司。
综合来看,带着技术离职的人员除了要考虑知识产权的归属问题外,还需要注意可能面临的民事风险甚至是侵犯任职公司商业秘密刑事风险。
部分参考资料:云头条:《员工状告 IBM:称其窃取了他的云计算技术 IP,要求从其混合云平台所得的利润中分成》
红坚果:《员工离职知识产权问题如何回避?李彦宏:我没为百度写过一行代码!》
scientificamerican:《Programming as a Way of Think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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