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标准中的共识

主要观点:

  • 自愿技术标准发展组织(如 IETF 和 W3C)常以共识而非投票来做决策,此做法有多种原因,包括避免投票系统的潜在问题、实际情况考量以及法律框架的鼓励等。
  • 共识的定义并非要求全体一致,而是群体中多数人的意见且无持续反对,不同组织对共识的定义和操作方式略有差异,如 IETF 的“粗略共识”和 W3C 的强调无任何“持续”反对。
  • 共识的达成需要参与者倾听、理解和灵活适应,是一种强大的决策工具,但也可能出错,常见的失败模式包括设定过高的共识标准、将共识收集误当作投票、缺乏参与、对琐碎事务不当使用共识以及“耗尽式共识”等。

关键信息:

  • SDO 采用共识的动机:避免投票系统的问题、IETF 无正式成员无法确定投票资格、法律框架鼓励如 OMB Circular 119-A、EU Regulation 1025/2012 等。
  • 共识的定义:OED 定义为群体意见一致,各组织如 IETF 和 W3C 对其有具体解释和操作方式。
  • 共识的工作方式:需要参与者倾听理解,是强大决策工具但耗时,成功共识需“真诚承诺诚实辩论”,如 QUIC 标准化过程中的案例。
  • 共识可能出错的情况:共识标准设定过高、误将共识收集当投票、缺乏参与、对琐碎事务不当使用共识、“耗尽式共识”等。

重要细节:

  • IETF 的“粗略共识”需主席判断,51%不达标,99%更好,W3C 强调无任何“持续”反对,有异议可记录为“异议”或“正式反对”并启动上诉流程。
  • 共识达成过程中需注意避免参与者的不良行为,如恶意行为会破坏过程。
  • 不同组织在共识相关规定和操作上存在差异,如 IETF 更强调理解分歧,W3C 对异议处理有特定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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