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类中方法的两种方式,哪一种会更好一点儿呢?
请问这两种写法,哪种更好?
不知道自己是否有些钻牛角尖了
if($a)
应该是 if($this->a)
吧
如果经常用到对a
的判断,可以增加一个 func2()
。 func2()
可以把对b
的赋值也封装进去。
有两个问题:
1. b
的属性可否改为protected
或private
2. 如果func1()
不需要被类外调用,需要改成protected
或priv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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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两段代码只在封装层次上有区别,而这个是由业务需求决定的。